一、 利用应收帐款进行融资的必要性
据调查估算,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小企业只占5%,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其中应收账款约为15万亿元。如何盘活这些资产,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关键问题。
国际经验表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例如美国建立了高效的动产担保制度,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中小企业融资的70%。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状况不符合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要求,同时也缺乏房屋等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的不动产。
《物权法》颁布前,我国《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没有法律保障,抑制了金融机构向这些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物权法》颁布后,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在法律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对经济产生的影响、与最佳国际实践接轨、增强商业银行竞争能力等都将产生积极的意义。
二、利用应收帐款进行融资的法律依据
2007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称《办法》),该《办法》对企业利用应收帐款向金融机构等质权人进行质押融资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该《办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规定的细化。《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帐款出质的,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应收帐款的范围
应收帐款可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四、应收帐款质押登记的登记机构
应收帐款质押登记的登记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五、应收帐款质押登记的程序
1、签署协议
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1)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2)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2、利用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
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履行应收帐款质押登记职责而建设的电子化登记平台(网址:
http://ar.pbccrc.org.cn)。该系统由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互联网和电脑终端组成。与国内现行的动产担保登记相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具有六大特点。
这六大特点分别是:一是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在该系统登记了的,比出质在前但未在该系统登记的,享受优先质权;二是按时间优先原则,确定登记获得质权的优先顺位,如果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置了多个质权的,谁的登记时间在前,谁的质权就在先;三是登记信息由质权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质权人是应收帐款质押交易中的当事人,是签订应收帐款质押交易合同的一方,一般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权人可以委托包括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为登记,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包括该笔质权是否真实存在,登记内容是否正确等负责;四是除在登记公示系统规定的登记内容外,登记双方还可自行商定是否登记更详细的信息,既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又能有效公示双方的权益;五是登记薄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登记过程简捷,由当事人自主进行,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六是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质押登记信息。